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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三师环罚〔2026〕16号)
时间:2026-05-21 10:41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6〕16号 哈密奥发鑫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1652201676337578P 焦文丽 该公司60万吨/年兰炭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荒煤气一部分未充分回收利用,通过应急放散口以燃烧的方式直接排放至大气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柒佰元整。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