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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三师环罚〔2026〕17号)
时间:2026-05-26 10:39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6〕17号 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 91652200682706325L 李政阳 该公司熄焦工段所用熄焦废水,其水质指标已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具体监测数据如下:pH值为9,悬浮物浓度为117mg/L,化学需氧量为390mg/L,氨氮浓度为984mg/L,总氮浓度为1051mg/L,总磷浓度为0.05mg/L。其中,悬浮物浓度超标1.1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95倍,氨氮浓度超标65.6倍,总氮浓度超标30.03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捌仟伍佰元整。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