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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第十三师环罚〔2026〕18号
时间:2026-05-21 11:00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6〕18号 哈密亿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916522016763348871 刘波 该公司提标改造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完成酚氨废水处理站及其配套环保设施,且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由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下达《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第十三师环责改〔2025〕39号)。经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后续对该公司提标改造项目酚氨废水处理站及其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该公司提标改造项目酚氨废水处理站及其配套环保设施建设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提标改造项目持续生产。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伍仟壹佰元整。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