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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环罚〔2026〕31号
时间:2026-07-30 10:31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6〕31号 新疆益豪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916522220577157526 李有智 新疆益豪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东边兰炭落料区及厂区南边空地露天堆放兰炭和煤沫,均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元整。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