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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环罚〔2026〕32号
时间:2026-08-10 18:27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6〕32号 新疆汇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91659011MAEQ8DH62E 单志明  该公司18万吨/年焦油加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截至2026年5月11日已完成主生产装置框架结构、12个中间罐、1个中间泵房、2个洗涤塔、8个原料储罐、13个成品油储罐、2个油库区泵房和1个装卸车泵房的建设,现场建造完成沥青塔(分离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壹佰捌拾捌万壹仟肆佰元整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