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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第一轮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0) 整改任务销号公示
时间:2025-07-28 16:38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第一轮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序号10)整改任务销号公示


根据《第十三师新星市贯彻落实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工作要求,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整改任务(序号10)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第十九项整改任务要求,2022年年底前完成焦化行业VOCs治理,实现VOCs达标排放。督察发现,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元瑞圣湖能源有限公司、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部分工段呼吸阀或观察口密闭不严,VOCs无组织逸散严重,厂区内异味明显。新疆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VOCs收集管道应急检修口无任何监管措施。此外,师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回头看工作推进缓慢。

二、整改时限

20256月底前

三、整改目标

提升焦化行业VOCs治理“三率”水平,确保VOCs有效收集、应收尽收,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快推动师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回头看”工作。

四、整改任务措施

(一)红山农场、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淖毛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督促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元瑞圣湖能源有限公司、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等辖区焦化企业严格对照VOCs设计方案,按照VOCs收集治理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于202412月底前整改到位;新疆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VOCs收集管道应急检修口于202412月底前安装阀门,在阀门增加铅封,悬挂严禁开启标识牌。

(二)常态化利用经开区重大风险防控项目中视频监控模块,采取远程监控加现场巡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各企业VOCs收集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监管。

(三)按照《兵团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兵环发〔202416号),20249月底前,完成师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有序推进15家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四)举一反三,师市生态环境局、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淖毛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农场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202412月底前,开展焦化行业VOCs收集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对企业VOCs“三率进行检查,确保VOCs收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厂区异味。

(五)202412月底前,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师市发改委、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回头看工作。

五、整改完成情况整

整改措施一完成情况: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元瑞圣湖能源有限公司、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等辖区焦化企业对照VOCs设计方案,已完成VOCs收集治理整改工作,新疆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VOCs收集管道应急检修口已拆除,并进行焊接密封。20251月经自行检测,5家焦化企业废气、噪声、VOCs检测报告数据达标截至20256月底,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5家焦化企业均已完成VOCs治理提升自主验收工作

整改措施二完成情况:师市生态环境局协同红山农场、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淖毛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常态化利用经开区重大风险防控项目中视频监控模块,采取远程监控加现场巡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师市15家焦化企业VOCs收集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同时重点加强对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5家焦化企业现场巡查监管力度,其中现场巡查检查企业44家次

整改措施三完成情况:2024730日,师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现正有序推进15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整改措施四完成情况:一是师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双随机执法检查,常态化开展焦化企业VOCs收集治理回头看工作;二是师市党委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焦化行业VOCs改造项目治理提升调度工作方案》《第十三师新星市焦化行业VOCs改造项目治理提升现场推进会工作方案》,联合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淖毛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山农场开展焦化行业VOCs收集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对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5家企业和师市举一反三9家焦化企业进行检查,共发现问题12项,完成整改12项。

整改措施五完成情况:202412-20252月,师市党委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关于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自查自改的通知》(兵环督办发〔20247号)要求,严格对照两轮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指出的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逐一开展整改自查回头看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师市党委名义上报兵团党委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经师市生态环境局、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淖毛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山农场联合验收后,确认此项反馈任务整改完成。

公示时间:2025728日至88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02-2352190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02-2352166

 

 

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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