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 序号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第十三师环罚〔2026〕26号 | 哈密市盛镁镁业有限公司 | 91652201MA775W6A00 | 刘贵平 | 作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委托第三方处置还原渣的过程中,未签订处置书面合同,亦未按规定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捌仟伍佰元整。 |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