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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时间:2026-06-25 16:26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文书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第十三师环罚〔2026〕26号 哈密市盛镁镁业有限公司 91652201MA775W6A00 刘贵平 作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委托第三方处置还原渣的过程中,未签订处置书面合同,亦未按规定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捌仟伍佰元整。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