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十三师新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第十三师新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