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8年,原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人民检察院”,1962年7月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军事检察院”,1963年3月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哈密垦区军事检察院”。1968年撒销,1984年4月恢复为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直属兵团人民检察院。2021 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复设立自治区直辖县级新星市,同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批准成立新星市人民检察院,与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22年3月14日经新星市党委决定设立党组。2022年4月13日,新星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成立。
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一本院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开展辖区检察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负责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辖区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需要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师检察分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开展对应由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对辖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对同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师检察分院向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七)负责应由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十)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联系我们:0902-2502089
办公地址:新疆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黄田农场文汇路与仪仗队路交叉口向北50米东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王风丽 党组书记、检察长
富强强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泽文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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