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系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指导师市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性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订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制度等。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并监督执行兵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制度:落实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有关制度。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六)拟订城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享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特许经营、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连队居住区公用设施建设工作。
(七)推进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负责师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拟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
(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市政公用享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对物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城市设计和风貌管理工作;负责广场、人行道及住宅小区等区域静态交通秩序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施工图规范审查,参与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实施。组织指导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拟订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拟定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烧秸秆落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询可的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五)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