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师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6-04-20 11:08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纪检委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师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师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和《兵团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十三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是师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师监察委员会设置12名特约监察员。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于深化改革集聚人口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壮大实力等中心工作,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决贯彻落实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认真履行兵团维稳戍边的特殊使命;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六)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师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相关单位根据师纪委监委要求,提出特约监察员的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师纪委监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师纪委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师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监察委员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充分发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智囊作用。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为纪检监察工作把脉问诊、开出良方。对制定纪检监察法规、出台涉及全局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文件、重要制度、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师监察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研、监督检查、咨询、理论研究、专项工作及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群众工作督导、明察暗访、信访接待等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师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师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要求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师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师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师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一十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坚持对党的事业负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较真碰硬、从严监督,不搞一团和气、粉饰太平;

(三)要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掌握履职要领、提高工作能力,加强与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建言献策;

(四)参加师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每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师监察委员会组织的专项活动;每人每年需完成1篇调研报告;

(五)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六)未经师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七)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师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师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师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师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党风政风监督室执纪审查调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共同做好特约监察员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师纪委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监察委员会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并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

(六)承担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加强沟通协调,邀请特约监察员参与不涉密的相关工作,为特约监察员履职搭建平台;

(八)做好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特约监察员的知名度,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监督工作;

(九)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十)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十一)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师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师监委办公室        20181217日印发